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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9/2022-00002 文号 宁民发〔2021〕30号 生成日期 2021-0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6月2日   


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动实现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主线,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全力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深化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推动宁夏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5年过渡期内,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和中央“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做到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工作优先对接、措施优先落实,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调整优化民政政策措施,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弱项,适度扩大兜底保障和福利政策覆盖范围,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重点任务

(一)保持过渡期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

1.做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已脱贫但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以及重新返贫的,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做到“应收尽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依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严格落实照料护理标准,确保“应养尽养”。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依据困难情况予以分类分档救助。落实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主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急难救助,对基本生活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健全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在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通过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或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急难救助功能。(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各市、〈县〉区民政局)

2.推进低保分类保障措施落实。根据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具体情况,以“收入型”困难家庭保障为基础,拓展保障“支出型”困难家庭,坚持“保户”与“保人”相结合,加强低保分类保障。对于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家庭,符合按户纳入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支出型困难条件的,核减刚性支出后据实纳入;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增发一定数额的救助金或提高一档予以保障。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以县(区)为单位明确低保对象渐退具体规程,落实并运用好低保渐退期政策。(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处,各市、〈县〉区民政局)

3.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防贫动态监测、风险预警、研判、处置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救助帮扶范围,严防返贫、致贫。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体救助保障工作机制和以经济状况核对为依据的低收入人群数据库。健全脱贫监测预警机制,主动发现、及时救助返贫人口,重点关注边缘易致贫和低收入人群,用足用好民政兜底保障政策,逐步增强困难群众和监测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民政与公安、教育、住建、人社、卫健、金融、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共用。积极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合理拓展核对内容,不断完善核对系统,强化收入核对信息技术支撑,提高信息核对工作效率。加强核对系统与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协调,形成无缝对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各市、〈县〉区民政局)

4.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立完善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全区统一的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指导各地细化低保分类分档救助标准,推进低保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指导各地在当地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3倍,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持续深入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指导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在全区推广低保、高龄低收入老年人补贴、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取消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积极对接本级政府将社会救助热线并入“12345”社会服务热线。(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处,各市、〈县〉区民政局)

(二)做好特殊群体福利保障和关爱服务。

5.强化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健全以农村空巢、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统筹社区工作者、村级民政协理员、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三留守”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女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等工作力量,开展定期探访,准确了解掌握其生活保障、家庭监护、赡养托养、生活照料、健康状况、教育情况等需求,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及时防范、积极化解风险隐患。推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开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热线。持续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切实解决无人监护、无户籍、失辍学等问题。进一步细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措施,指导各地做好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有需求儿童提供心理慰藉、学习辅导、生活帮扶、安全教育等精准、专业的服务。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能力培训,增强基层儿童关爱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关爱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宁夏儿童福利院,各市、〈县〉区民政局)

6.加强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在贺兰县、西吉县开展困难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居家(邻里)照护为基础、社区日间照料为依托、机构集中照护为补充的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农村困难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服务需求。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加大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力度,为农村更多精神患者提供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的平台。拓展深化宁夏社会福利院“开门办院”模式,持续做好农村地区困难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救治工作,指导农村地区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为农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会交往、工作技能训练、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社会服务,帮助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责任单位: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宁夏社会福利院,各市、〈县〉区民政局)

7.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适度提高补贴标准,确保应享尽享、应纳尽纳。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实现残疾人异地申请补贴不受户籍地限制,使农村残疾人获得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拓展补贴发放范围,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农村无固定收入、农村低收入家庭、重残无业、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依老养残等残疾人困难群体,护理补贴覆盖至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责任单位: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各市、〈县〉区民政局)

8.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宁夏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推进公办(公建)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制定《宁夏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试行)》和《宁夏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措施》。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盘活乡镇敬老院设施资源,鼓励引导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增强农村敬老院运营活力,引导支持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或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村集体经济条件较好、老年人相对集中的村继续加强农村老饭桌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宁夏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要求,多渠道整合资源,强化运营管理,健全考评激励工作机制。为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范围扩大到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等困难老年人家庭。(责任单位:养老服务处,宁夏老年人服务中心,各市、〈县〉区民政局)

(三)履行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能。

9.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会同相关单位压实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责任,深化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深入挖掘典型经验,在全区遴选推介,同时择优向民政部推荐。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围绕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群众社区融入和工作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构建后续扶持机制,让搬迁群众能够就近办理公共事项,有序参与社区治理,有效融入社区生活。紧扣乡村治理总体目标,围绕加强党的领导、畅通参与渠道、激发参与活力、提升议事协商实效等实践问题,试点先行,探索推进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巩固提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55124”模式,持续开展“问需于民大走访”“基层民主协商月”等活动。(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各市、〈县〉区民政局)

10.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制定《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重点培育扶持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其在参与乡村振兴中更好发挥作用。引导全区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提升农民创新创业的活力,助力产业兴旺乡村振兴。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推进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继续开展中央、自治区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和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引导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为村(社区)民政服务对象、特殊群体、矫正对象和农村“三留守”人员提供关爱服务。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组织开展“中华慈善日”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在扶贫济困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引导、鼓励慈善力量通过投入资金、捐助物资、捐建设施、开展培训、实施项目等方式助力乡村振兴。(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各市、〈县〉区民政局)

11.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划地名工作。有计划、分批次重点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统筹乡村发展规划,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制定完成《设镇标准》《设立街道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完成乡镇界线勘定,推进勘界成果应用,保障乡村振兴规划建设、生产生活边界清晰,减少规划建设生产障碍及涉界纠纷。指导各县区加强界线管理,依法完成县级界线联检,积极消除界线纠纷隐患,巩固平安边界建设成果。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县健全完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程序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全面做好各类地名信息采集更新,推动有条件的地区编制乡镇地名规划,建立本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定地名标志设置计划,推广“一码通”地名标志和触摸屏智慧地名标志设置,持续开展地名文化进社区活动。(责任单位:区划地名处,地名标准化中心,各市、〈县〉区民政局)

三、组织实施

12.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意义,把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民政系统的重中之重,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范围,与民政事业“十四五”规划相衔接,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相结合,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民政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13.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和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载体,分级分类开展养老服务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业务培训,提升各类人才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提升农村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工作水平。

14.建立长效机制。紧密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活动,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常态化监管机制,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容错免责机制,确保各项衔接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15.推进工作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兴实干之风,鼓足实干之劲,持续推进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任务有效落实。要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经验的引领促进作用,各地民政局要以信息简报的形式将工作推进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业务指导,全面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问计问需、解难帮困,以正向激励和反向惩戒推进任务落实,并结合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将有关情况报送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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