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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关于开展2021年“防贫保”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12-01
来源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解读单位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现将《关于开展2021年“防贫保”工作的通知》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开始,我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精准帮扶、保费补贴、严格监管”的原则,专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了优势特色产业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四个“扶贫保”产品。2015年12月和2018年2月宁夏“扶贫保”先后两次受到了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同志批示肯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防止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返贫。根据“加大对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发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等要求,经征求宁夏银保监局意见,2021年我局将“扶贫保”名称、参保对象、保险产品等进行了变更和调整,将“扶贫保”名称变更为“防贫保”,将保障对象从以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整为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将原有的四种保险产品调整为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优势特色产业保险两种保险产品,并制定了《“防贫保”农业特色产业保险指导目录(2021)》。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宁党发(2017)33号),在“(一)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中明确:“现有帮扶政策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该调整的调整,确保政策连续性”;“(二)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中明确:“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定期检查、动态管理”;“(十八)做好金融服务政策衔接”中明确:“加大对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发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十二)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中明确:“分阶段、分对象、分类别调整脱贫攻坚期超常规保障措施。”

三、主要内容

202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防止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返贫。根据“加大对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发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等要求,我局将“扶贫保”名称、参保对象、保险产品等进行了变更和调整,将“扶贫保”名称变更为“防贫保”,将保障对象从以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整为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将原有的四种保险产品调整为两种保险产品:一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费为40元,保险金额为5万元,主要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等,最高赔付5万元。二是优势特色产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林木业保险三大类共12个险种,分别是油料作物大灾保险、西甜瓜成本保险、中药材料成本保险、饲草成本保险、蔬菜成本保险、林果成本保险、马铃薯收入保险、小杂粮产量保险、肉羊收益保险、肉牛收益保险、生猪保险、苗木种植综合保险。种植业保险保险费率3.5-4%,保险金额根据不同产品每亩500-1000元;养殖业保险费率2.2-4%,保险金额根据不同品种每头(只)800-18000元;林木业保险费率为0.6%,金额每亩2000-12000元。

四、有关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精准帮扶、保费补贴、严格监管”的原则,做好“防贫保”审计核算工作,落实风险调节机制;逐年提高个人自筹资金比例,2021年力争达到15%,确保“防贫保”良性可持续发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主动参保意识;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工作方案,推进工作及时落实;简化理赔程序,做好理赔案件回访,提高服务质量。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1日

关联文件:关于开展2021年“防贫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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