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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08-10
来源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解读单位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计划财务处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相关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设立乡村振兴基金。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361号)文件精神,先就乡村振兴基金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基金设立

(一)设立主体:各县(区)统筹设立,财政部门代当地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地市级不再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原有业务按属地原则划转县(区)管理。

(二)基金类型:包括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三种类型。

(三)支持对象: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融资对象”)。

(四)基金用途: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五)启动资金:自2016年以来,自治区财政补助县(区)设立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的专项资金及县(区)配套资金和利息收入作基金启动资金,全部统筹纳入乡村振兴基金。

二、基金运作

(一)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可通过委托等方式与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为无法在银行直接获得贷款的融资对象提供融资担保。

(二)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将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及时存入合作银行专户,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融资对象、撬动比例或放大倍数等,由合作银行为融资对象提供贷款。

(三)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可结合当地实际和村振兴融资需求,积极探索设立以股权投资为主的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并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对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支持。

四、基金管理

乡村振兴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担保费率、贷款利率等由各县合理确定。县财政部门应牵头对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原自治区财政补助设立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扶贫产业担保基金停止运行。

政策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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