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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南(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8-18
来源 计划财务处 解读单位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管理,提升项目库建设质量,提高项目与资金对接的时效和质量,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指南。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项目库建设范围为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地方债券资金、闽宁协作资金及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县(市、区)。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库建设主体责任,统筹协调、组织推进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并压实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在项目库建设管理方面的责任分工,加强入库项目科学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对项目库进行审定。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入库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将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及时纳入项目库。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与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库共建共管共用。指导基层申报项目、履行项目库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库管理,组织乡镇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库信息系统填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录入项目和资金信息。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项目库建设工作,定期对全区项目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调度通报。市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县(市、区)项目库日常信息统计分析、调度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民委、林草、农垦集团等部门(单位)负责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库建设规模要与资金安排紧密结合,与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实施方案(计划)、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相匹配,提前谋划、规模适度,入库储备项目资金规模要高于上年度实际下达资金规模30%以上。

各级财政衔接资金、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地方债券资金、闽宁协作资金及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二章  入库项目选择

入库项目范围。安排各级衔接资金、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地方债券资金、闽宁协作资金及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实施的项目要全部入库,其他符合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中央、自治区有明确要求的相关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项目也要“应入尽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产业发展类、创业就业类、乡村建设行动类、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类、巩固三保障成果类、乡村治理和乡村文明建设类、其他。

每年8月,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围绕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照项目库建设分类内容,立足部门职责编制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和规范项目申报内容、支持重点、投资标准、支持方式、入库程序等,指导帮助乡村两级精准谋划和选好项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坚持群众参与,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对申报项目的意见,区分轻重缓急谋划确定项目。

各地要把发展产业作为衔接资金支持的重点,中央衔接资金逐年稳步提高用于产业的比重,2022-2025年分别达到55%、60%、65%、70%以上,全区整体比重不低于上年度比重;自治区衔接资金每年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不低于50%。

第三章  项目入库程序

县级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和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坚持“联审共建、精准支持”的原则,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并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行业部门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组织项目入库。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编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各地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对入库项目排出优先序,结合当年下达资金总量合理确定下年度项目计划。(1)编制项目计划。每年12月底前,各相关行业部门从入库项目中择优选择拟实施的项目,报本级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资金审核。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要坚持“三个优先”原则,即优先保障到人到户以及巩固“三保障”和农村饮水安全成果的项目,优先安排实施防止因灾因疫返贫致贫急需的项目,优先支持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紧密、资金使用效益好的项目。(2)审定下达项目计划。县级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年度项目计划报请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计划一次性下达,也可结合实际,按轻重缓急分批次下达项目计划。(3)年度项目计划备案。各县区于每年2月底前将审定的当年项目计划方案向区市两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报备。区市两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报备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各县区按照审查反馈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计划方案,推动项目高效实施。(4)年度项目计划调整。经区市两级备案审查后的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做大的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当年项目调整幅度不得超过计划实施项目资金规模的20%(闽宁协作资金安排项目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且调整后投入产业资金占比和资金支出进度必须达到国家考核评价要求。调整后新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完善项目入库和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审定程序,并及时调整项目库。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评审。(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加强衔接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在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2)初步设计评审。属于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开展项目现场勘察、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及时上报县级审批部门审批,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计划项目批复等前期工作。符合简易审批的项目,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执行。

项目招标采购。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议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及时签订规范的项目施工合同。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具备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项目资金支付。项目一经批准,实施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严格落实“项目四制”规定,加快项目进度,并按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支付资金,确保支出进度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原则上除质保金外,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支付,支付进度在4月、6月和9月分别达到30%、50%和75%以上。

项目绩效管理。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定期对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填写《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及时发现和纠正与绩效目标偏离的问题;做好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资金公告公示

项目库实行“三公示一公告”。三公示:村级申报项目,在村内公示后上报;乡镇审核后,在乡镇公示后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本级项目库后进行公示。一公告:县级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关联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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