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乡村振兴健康保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3-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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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解读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一、实施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精神,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保险服务乡村振兴质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二、保险项目
在2022年“乡村振兴健康保”的基础上,保留意外伤害保险,取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三、保险内容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因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每人年度理赔限额65000元。
保障责任 | 保险金额 (元/人) | 保险费 | 赔付比例 | |
意外伤 害保险 | 意外伤害身故 | 65000 | 45元/人 | 100% |
意外伤害残疾 | 65000 | 按伤残等级给付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年度理赔限额65000元。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保险对象及缴费标准
实施对象为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缴费标准为:保险费为45元/人,由个人自缴和县级财力补助相结合,原则上个人自缴15元/人,县级财力补助30元/人。其他农村居民可自愿自费参保(45元/人),享受同等保险保障。倡导全体农村居民自愿自费参加补充医疗保险(25元/人),减轻因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剩余医疗费及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造成的家庭经济负担。
关联文件:《关于开展乡村振兴健康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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