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37/2021-00562 | 文号 | 宁乡振发〔2021〕43 号 | 生成日期 | 2021-10-2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经研究,现将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9819 万元安排相关县区。上述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已按程序下达(详见宁财农指标〔2021〕477号文件),请相关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与本地财政部门加强衔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原则
(一)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1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农〔2021〕96 号)及《关于用好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聚焦解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突出问题的通知》(财农便〔2021〕292 号)要求,此次资金分配重点向 6 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二)支持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根据自治区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总体部署安排,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致富提升行动“9+1”专项任务重、困难多的 3 个非贫困县予以资金支持。支持红寺堡区创建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建设。
二、强化资金管理使用
相关县(区)要落实资金管理使用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资金谋划安排。资金使用要聚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面临的突出问题,持续强化监测帮扶,补齐短板弱项,及时消除返贫致贫风险。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坚决杜绝用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要紧盯衔接资金支付序时进度要求,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优先选择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跟踪调度,加快工作节奏,抢抓施工季节,确保资金当年发挥效益。要严格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加强项目资金审计检查,落实公示公开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高效。
请相关县(市、区)按要求及时将本批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及时将 2021 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第二批)使用计划报送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厅备案。
附件:2021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1 年 10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