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 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37/2023-00033 | 文号 | 宁财(农)指标〔2022〕73号 | 生成日期 | 2023-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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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责任部门 |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号),经研究,现将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衔接资金)10000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倾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统筹推动其他县均衡发展。将中央及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人口数量、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264个移民重点村等作为资金测算的重要因素,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充分体现资金管理使用正向激励机制,在2021年中央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考核中,4个县(市、区)上报的经验材料被自治区自评报告采用,予以适当奖励。
二、资金全部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由各县(市、区)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和到县资金规模统筹安排使用,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防止出现堆资金、垒大户问题。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衔接资金为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如统筹整合使用,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有关规定执行;如不统筹整合使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下达的自治区衔接资金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2022年各县(市、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不得低于到县资金总规模的55%。资金优先用于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重点支持葡萄酒、枸杞、奶、肉牛和滩羊等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和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业高效节水项目等。
四、从2022年开始,自治区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各市、县(区)要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自治区衔接资金。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及支出进度,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公示公开,确保自治区衔接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并同步导入财政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五、本次下达的资金名称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该项指标收入列2022年“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科目,使用资金时按照实际支出方向明确到项级科目。
附件:1.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预算指标表
2.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绩效目标表一
3.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绩效目标表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表.xls
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一.xlsx
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二.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