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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号建议答复的函

索引号 640000037/2021-00538 文号 宁乡振函〔2021〕19号 生成日期 2021-0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责任部门 政策法规处
有效性 有效

赵会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很好,具有建设性和前瞻性,切中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点和关键。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会同自治区民政厅等单位进行认真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近年来,自治区民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深入落实各项兜底保障政策,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随着我区与全国同步实现整体脱贫,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日益凸显,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坚持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完善救助制度,救助政策已逐步向相对贫困人群拓展。

    一、科学合理界定低收入人口标准

一是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对民政部与国家乡村振兴局比对后反馈我区的脱贫不稳定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进行摸底排查,将其中0.6万人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约2万人纳入低收入口数据库。二是开展低收入人群动态管理和监测预警工作。将民政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第一版)》转发至各地,并指导各地按要求贯彻落实,不断完善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机制。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为底线,明确了今年以6000元为参考值的自治区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细化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参考标准,健全了农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互为补充、相互协同的监测方式,规范了监测对象纳入与风险消除的工作程序,完善了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的帮扶举措。截至7月中旬,全区共有易返贫致贫人口4.9万人(其中,脱贫不稳定人口1.75万、边缘易致贫人口2.9万人、突发严重困难人口0.25),已有81.77%消除风险。目前各地正在因户因人施策,开展有效帮扶,确保尽快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自治区民政厅正在牵头拟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目前已撰写完成初稿,正在广泛调研,进一步征集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后尽快印发。

    二、健全完善多层次救助体系

2021年3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要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加强部门间制度衔接,各类救助制度可以单向实施,也可以多项综合实施。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专项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持续完善兜底保障各项政策制度,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关于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全面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治工作,充分发挥好临时救助的应急、过渡、衔接、补充作用。扎实推进低保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全区22个县区(含宁东)均已开展试点工作,在全国首先实现省域全覆盖。

    三、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为解决家庭或个人临时性生活困难,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财政厅发文要求各县(市、区)建立临时备用金制度,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如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不受户籍、区域、家庭等限制,在意外事件发生地申请、救助。对于急难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1200元)、支出型困难家庭3倍(1800元)和个人对象1.5倍(900元)给予救助。其它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对于低保、特困等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或者覆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扩大社会救助覆盖范围。

    四、积极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

    为持续推进改革救助试点创新,健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盐池县等8个县区开展试点项目,积极探索完善救助制度,形成救助合力,提升救助效益,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主保障底线。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自治区民政厅、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构建多层次的分类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一)适时适度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不脱离实际、超越阶段”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适度提高全区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同时,及时关注物价波动情况,积极联合发改、财政等部门及时发放物价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物价、突发状况等因素影响。

(二)深入推进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在低保确认权限下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着力推动特困、低收入家庭等确认权限的下放,加强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切实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提升救助对象精准度和群众满意度。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进一步履行社会救助政治责任,主动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好兜底保障职能作用,着力强化低收入群体救助工作,逐步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政策法规处  沈杰   0951—5065162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代章)

2021年8月6日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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