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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政务公开制度

来源: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上传人员: 海永强 日期: 2022-01-01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涉密信息不公开的原则,推进“五公开”,即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各处、直属事业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各项推进工作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以下信息公开: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内设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及职责;

(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中央和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部门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办理情况;

(六)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一)宁夏乡村振兴局(网址:http://fpb.nx.gov.cn/)、报纸、广播、电视;

(二)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公告通告;

(三)政务微信、手机短信等平台和方式

(四)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参观、互动交流等活动;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自该事项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事关全局和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报告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的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各、直属事业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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