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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上传人员: 海永强 日期: 2022-01-0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各处、直属事业单位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四条 各处、直属事业单位应提供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我局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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