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来源: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上传人员:
海永强
日期:
2022-01-01
第一条 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预防重大决策失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工作作风,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一)涉及有关乡村振兴发展规划;
(二)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LED显示屏、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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