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处、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二)领导重视程度;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务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监督投诉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单位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951-5012106),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