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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综合处 上传人员: 海永强 日期: 2023-02-15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12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内设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及职责;

3.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中央和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部门财政预决算报告;

5.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办理情况;

6.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本机关主要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网站http://fpb.nx.gov.cn/,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网站查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申请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申请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接收当面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邮寄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邮编750001;

3.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依申请公开提交申请。申请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传真号码:0951-5034424。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和有关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综合处,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51号,联系电话:0951-5012106,传真号码:0951-5034424邮政编码:750001。

有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请联系0951-5012106

四、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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